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借款人范围、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国家重点就业群体,第六条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一)提交申请: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等线上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要依托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第二十八条对本年度担保贷款期满逾期率(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总余额)超过5%,以及代偿率(本年度到期代偿金额/本年度到期应还款金额)超过5%的经办银行,给予预警通报,经办银行须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对代偿率超过10%的经办银行,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对承担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市级选取的经办银行进行评估,第九章部门职责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登记、贷款资格审核、贴息资格审核,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