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拟使用土地1.2788公顷,其中拟征收集体土地1.2788公顷,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该项目用地坐落在浦北县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浦北县寨圩卫生院东北向),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一)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塘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8595公顷,(二)寨圩镇寨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米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0.4193公顷,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用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浦北县第三人民医院扩建项目(寨圩镇卫生院扩建项目)建设需要用地,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一)土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区片名称地类名称面积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公顷)(万元/公顷)浦北县第二区片(寨圩镇)集体农用地1.231855.05集体建设用地0.047022.02(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拟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七、征地补偿登记要求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享有听证的权利,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浦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