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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07-29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要求,支持本市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现将预申报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预申报条件(一)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二)建设范围可为园区整体,也可为“园中园”,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四)3年内未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五)重点支持产业基础好、创新活力强、符合上海“(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导向的园区,二、预申报程序(一)请有意愿申报的园区管理机构填写《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详见附件1),(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组织评估,择优选择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园区,指导园区编制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吕一铮23119465市经济信息化委毛俊鹏23119418附件:1.国家级零碳园区预申报表2.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5年7月25日相关附件附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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