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预、结算评审是指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行为(以下简称“评审”),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章评审相关要求第九条送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项目,第十条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的情形:(一)预算评审项目的已开始实施建设部分(政府立项审批完整的,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报送财政部门结算评审,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预算平均评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增)率、退审情况、变更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调整事项及造价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如在结算评审环节发现项目存在变更超百分之十以上且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及调整概算批复的,待建设单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建设单位应对应完成概算调整批复、增量审批程序后,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中与施工单位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结算资料虚报、虚增工程造价时的财政评审费用承担规则,正文下载: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文章【问答解读】兴国县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