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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庐山市人民政府 | 2025-06-30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三、将第八章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联席会召集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二条庐山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500万元,负责进行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标准认定和评审工作,第三章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第六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属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省级、九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其它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第七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标准1.新认定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2.新认定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3.新认定九江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它科创平台,第四章科技创新项目奖第八条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对象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第五章科技创新企业奖第十条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范围为认定为庐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第二十四条参与市科技创新奖励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联席会议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附件:1-1.庐山市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附件1-1庐山市年度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户:主营业务产品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技成果本年度研发投入申报奖励项目□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技进步奖相关认定文件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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