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保障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设施运行和维护,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调整的,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已建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调整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第三章泄放与调度第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第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纳入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水资源(水量)调度计划,第十九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工程生态流量监测的业务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河流、湖泊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监测、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等数据信息及时接入水利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第二十一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第五章监督评估第二十三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按照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河长湖长、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统计本流域和区域内河湖生态流量达标情况,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情况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