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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 | 2025-07-18
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一)关于减征对象认定1.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1.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纳税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可在预扣预缴、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规定情形的,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5.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不享受减征政策,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减征条件,孤老人员需具备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烈属需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5年7月8日相关阅读:关于《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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