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6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本省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六条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报告所采用的原始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列入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