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或新增供热经营项目的供热企业,第七条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第八条热经营企业达到退出标准的,(一)应急接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移交供热设施及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得妨碍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管理,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应急接管期间的热费收缴、运营管理、供热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资产评估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