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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宣传推广落实《陕西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指引(2025年)》的通知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7-30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指引(一)申请人1.使用申请人应为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三)申请材料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审核表(附件2),4.由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附件3),(四)变更申请材料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附件4),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变更审核表(附件5),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指引(一)申请人1.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2.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二)申请流程第一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我省及各市区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办理,3.许可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许可期限不能长于商标有效期限),第二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专用标志申请申请人可向陕西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申请表,5.申请用标企业许可备案通知或许可备案公告文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供),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审核表,7.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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