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决定对我县“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差别化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二、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三、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按《菏泽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菏发改价格〔2022〕19号)规定的加价标准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四、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对“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气,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5元,及时更新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