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60号(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是对需要实货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如何操作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制作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来源:海关总署相关附件: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