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分为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实地考察、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环节,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评审专家意见,(一)合同变更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及合同中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项目经费的变更,项目合同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到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及评估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至少30天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材料:(一)《清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科技局在收到验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后未重新提交的,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验收资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送市科技局,(二)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专家开展项目实地考察、立项评审、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等科技咨询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