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券制度,其中长三角券重点支持跨省域提供或接受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创新券由县科技局负责发放和兑现,负责制定创新券资金预算、发放、审核及兑现等工作,第七条浙江券的接受对象为经“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检测机构、查新机构等载体,第八条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各类载体为县域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服务、科技奖项申报奖补等,第四章使用和兑付第九条创新券使用和兑付的相关要求如下:(一)技术服务类(载体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载体提供的测试分析、技术查新、科技评估、产品设计、大仪共享、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等技术服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科技项目验收申报等需要专项审计服务单个可使用额度为2000元/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此类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十一条创新券的申领、使用、确认、兑现等环节通过浙江科技大脑网上进行,第十二条企业或载体申请兑现创新券,企业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第十五条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类载体,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