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25〕11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47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江西省地方标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DB36/T2094—2024)等文件要求,现就《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将决策事项有关事项公示如下:一、本决策事项概况《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在认定程序、参保方式、补贴年限方面与拟修订后相同,差异主要在保障范围和补贴方式方面:1、保障范围: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可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拟修订后第五条不再将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纳入保障范围,设定了缓冲期限:2026年1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仍可以按照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规定将部分被征地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2、补贴方式: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拟修订后第十四条为“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策过渡期:2026年1月1日前批准的征地,6、您有无建议采取何种措施来防范和化解政策执行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7、您的其他一些有关政策执行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诉求、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