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2025年1月14日附件1宁波市海曙区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第三条现代农业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4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农村局的申报文件要求,其他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第十九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的资金,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申报要求,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6米和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附件3宁波市海曙区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第二条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