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驻区各单位:《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福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区联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上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第三章用房配置第七条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主体原则上应在福田区实际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深圳市或福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第八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置方式包括配租和配售,产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申请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后,由产业主管部门与申请主体签订入驻协议,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或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以下统一简称“运营管理机构”)与申请主体签订租售合同,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金价格,第十五条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所列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创新型产业用房所属运营企业为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引进企业或机构,第十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首次租赁期不超过五年,第二十条入驻主体不得擅自转租或分租创新型产业用房,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主管的入驻主体(或购买主体)加强服务和管理,是指将企业、机构、具体产业项目或平台导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