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1年部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石家庄市、邢台市、定州市财政局:根据省商务厅《关于申请收回2021年部分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函》(冀商财函〔2022〕20号),现调整你市、县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表),通过2022年结算事项办理,请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绩〔2019〕5号)要求,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分解工作,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附件:2021年度有关专项资金调整表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