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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发改粮〔2022〕9号(区级3家联合行文)碧江区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管理办法

碧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 2022-05-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任务,优化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规范地方储备粮储备行为,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铜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铜仁市市级储备粮储备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碧江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适用本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分储备粮食类储备库点和储备食用植物油类储备库点,本办法所称粮食,包含列入地方储备粮品种目录的稻谷、小麦、玉米、菜籽油等,第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铜仁市分行负责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的审核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相关材料,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确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请、逐级受理、严格审核、择优的方式确定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资格条件的变化,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一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应掌握本辖区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的情况变化,并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储备库点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铜仁市分行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结合年度相关检查考核结果取消储备任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从事储备库点审核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核不具备储备条件的库点作为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或者发现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不具备条件给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储备库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方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储备库点是指本区范围内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油承储企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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