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5〕1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差别化水价加价行业范围为:所有淘汰类、限制类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即:第一年列入D类企业的,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1元,用气价格每立方米加价0.3元,四、其他事项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