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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5-07-21
现将伊犁州体育局修订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全文公布,联系人:刘燕联系电话:18196996501传真:7721318通信地址:伊宁市新华西路64号附件: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2.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伊犁州体育局2025年7月21日附件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参赛体育赛事奖励办法(修订稿)本办法于2023年1月10日印发,第七条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新疆籍)参赛本办法所列其他运动会的伊犁州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和原培养、输送教练员,第三章运动员的奖励第八条个人项目成绩奖:(一)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项目成绩奖:1.在自治区运动会中,2.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竞赛项目分别奖励15000元、8000元、5000元,2.四人及以下团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0元、12000元、6000元,(二)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竞赛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的团体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刁羊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第四章教练员的奖励第十条伊犁州教练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自治区专业队转正后,第十二条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第十三条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竞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第五章县(市)基层单位追踪奖第十六条对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等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第二十三条参赛伊犁州层级运动会及锦标赛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单位,增加了在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运动员:表演项目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修改了参赛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团体:竞赛集体项目10人及以上的团体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刁羊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明确了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取得一、二、三等奖的教练员的奖励:竞赛集体项目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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