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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2025-07-05
第十条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不得对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实施差别化对待,第十四条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况下,为公益性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通便捷通道、提供数据服务等,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利用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向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反馈数据利用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和质量问题,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及时回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通过开放平台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对开放数据利用主体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与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为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开通有条件开放数据使用权限,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通过开放平台提出数据需求申请,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向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反馈,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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