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对象本次实施后评估对象《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馆政办字〔2018〕23号),《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评估目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实施时间、取得成效和对策建议三个方面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三、实施情况1、实施主体:馆陶县水利局2、实施时间:《馆陶县农业水权交易实施细则》(馆政办字〔2018〕23号)2018年8月24日印发,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实施情况:正在实施(1)取得成效:在制定该《细则》时,考虑到农业水权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细则》印发以后,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制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简便易行,建议继续实施,《细则》的立法主体享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能够有力的推动农业水权交易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