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庆云县城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七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八条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路肩石以下区域停车泊位的施划及车辆的停放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全县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县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三章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停放车辆时,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上停放,鼓励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逐步进行信息化改造,第三十四条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第三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第四十二条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