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开始时间:2025-07-01结束时间:2025-07-14征集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征集状态:正在征集为深入优化我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机制,附件: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5年6月30日附件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农、林、牧、渔、菌、药材)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8.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或中省直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3、4、5、8款及第7款中近2年内没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第十五条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报送一次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各市(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及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九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材料,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2019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发〔2019〕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