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牵头单位应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引导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推进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第六条市创新联合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或医疗机构(生命健康领域)等7个(含)以上单位组成,(三)参与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参与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或合作意愿,与牵头单位在主要产业领域有紧密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可参与创新联合体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一般协作层单位指与牵头企业有一定的技术合作或产业链联系,决定创新联合体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等,(二)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三)鼓励创新联合体承担厦门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的国产化研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联合体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财政资金预算绩效、内部日常管理、成员单位合作情况等方面,支持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重大项目策划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