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做好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1.评价对象在上城区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评价时间及程序企业参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9月30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3.评价条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符合以上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