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办、局、公司(中心):《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十九届政府2025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大力推进闽侯县首店经济发展,一、适用范围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商业街区(片区)、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等(以下简称“商业区域”)首次引进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商,二、认定条件1.“商业运营商”指依法注册并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对“商业区域”开展统一管理、商业运营的法人企业,三、支持措施1.对首次引进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品牌首店”的“商业区域”商业运营商给予首次引进奖励支持:(1)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5万元,(2)每引进1家福建首店的奖励3万元,(3)每引进1家福州首店的奖励2万元,(4)每引进1家闽侯首店的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2.国内知名品牌:(1)原则上须入选以下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之一(近5年即可,(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3.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4.福建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5.福州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6.闽侯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7.首次开业:商业品牌同类型门店在闽侯首次开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