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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5-07-02
以下统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试点平台企业及其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委托办理机构等办理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的活动,委托办理机构应告知发生事故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其近亲属申请材料、提交方式、申请时限等信息,第九条委托办理机构收到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后,由委托办理机构协助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确认地市鉴定委员会)办理,委托办理机构向职业伤害人员或其近亲属送达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康复确认结论后,委托办理机构及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职业伤害人员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由平台企业(平台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伤害人员(其近亲属)向职业伤害发生地委托办理机构提交《职业伤害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申请配置,第二十八条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职业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收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或已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委托办理机构应当协助经办机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并送达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第七章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二条委托办理机构应当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职业伤害确认、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纠纷处理、复议诉讼、档案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办理接收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申请材料、通知参加现场鉴定、简易鉴定组织、陪同现场鉴定、协助上门服务及文书送达等事宜,委托办理机构协助办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报销审核及待遇支付工作,第四十四条委托办理机构自收到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委托办理机构应当及时提醒、告知职业伤害人员或其近亲属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报销、领取待遇等有关申请,对委托办理机构办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伤害保障业务进行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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