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5年6月30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本市银行加大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第三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以下简称“财政国资局”)出资设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负责委托托管机构管理及运营风险补偿资金,(二)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分级为不良的时间需在项目向托管机构备案之后,第八条合作银行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第三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财政国资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和核销情况,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第十四条项目风险补偿审核: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的申报资料后,合作银行每年需向托管机构提交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书面说明,同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34号)废止,本办法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技管发〔2023〕34号)政策有效期合计共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