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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关于开展2025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5-07-02
各申报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现开展长宁区2025年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2、《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5、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三年企业提供已有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控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说明:1、应提交在沪申报主体的相关报表数据,成立不足三年企业提供截至目前已有的股权融资证明材料,9、核心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1)已获与主要产品有关的核心知识产权清单目录,1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等认定(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请报告》及其余材料合订并配以目录及页码,三、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步电子版刻盘):长宁路599号1120室附件:1、《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3号)2、企业申报材料清单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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