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第四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上报备案的,(四)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第五条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