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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要求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25-07-07
京科资发〔2025〕1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要求,此次试点工作主要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分区域和单位两类开展试点申报,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二、填报要求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电话:010-55572331(二)试点单位1.产业化实施类先进制造领域:刘老师,电话:010-62341509-60612.第三方服务类(1)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李老师,电话:010-55572331(3)金融服务类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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