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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25-07-07
现将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奖励年度本年度研发投入奖补以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计算,二、受理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25年7月8日-8月8日期间提交申报材料,三、受理地点企业将材料报送至纳税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县区为科技局、功能园区为经济发展局),(三)企业当年自主申报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五、资金核算(一)奖励扶持资金核算基数:以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投入的定义和税前加计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而不是100万元或160万元)(二)奖励扶持资金核算标准:基础奖励: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为1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奖励:对连续两年(含)以上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增量奖励按照《拉萨市科技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拉科发【2024】28号)文件中的企业研发投入核定数为基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县区、功能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由当地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研发数据是否申报一致,并在《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附件:1.关于下达2023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2.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奖励扶持资金申领表3.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基础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4.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增量奖励扶持资金汇总表5.诚信信息登记表拉萨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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