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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 2025-04-02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信用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即受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负责统筹各类信用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信用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异议与处理等,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各类信用主体科研信用的监督与管理,自治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各类机构)负责记录和汇交本单位产生的或者参与科技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科研信用信息,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提名、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环节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记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涉及到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科技厅监督部门负责记录,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涉及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等活动中的履职情况由自治区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记录,科研信用评价记录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咨询评审、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一)科研信用评价为A等级的信用主体,7.信用主体为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第二十条自治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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