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覆盖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伦理,以及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的科学技术活动业务的申请与受理、评审认定与实施、绩效评价与监督评估等管理和实施全过程,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牵头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或者协调、指导、监督本行业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信息记录、信用评价,第七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本级并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八条从事隶属我区管辖或我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第三章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九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