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国内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9.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国内合作单位的预算,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承诺通过增加自筹资金解决差额部分,10.同一科研人员在本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同一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同专项任务类别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12.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四、注意事项1.请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逾期牵头申报单位将不能提交,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