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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2025-07-04
3.项目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牵头申报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牵头单位按照自筹资金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不低于4:1的比例进行配套,8.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的预算,其中牵头申报单位预算使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50%,9.同一科研人员在本年度牵头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超过1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所有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11.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则上不能更改牵头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牵头申报单位审核,最终由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可在主管部门、牵头申报单位、申请人间多次提交和退回,3.省科技厅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参与项目申报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及省科技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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