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见附件1),现就组织开展第三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在我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2):(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二)区发改委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企业于2025年7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纸质报送文件及相关附件一式五份,受理地点:青浦区公园路100号206室联系人:青浦区发改委产业发展科刘老师、李老师电话:59732890-10206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7月3日相关附件附件1: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pdf附件2:企业申请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