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上位规划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确需修改总体规划核心指标外的其他约束性指标的,分区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分区规划的修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分区规划修改,修改涉及国家、省或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或保密项目的,可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修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涉及确需修改分区规划传导指标的,分区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对分区规划修改的提出、论证、审查、审批等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