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5〕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115号)(一)关于人员范围,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享受本政策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60%的部分,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本人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月份,大龄领金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需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对应,最晚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本人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份不予支付,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大龄领金人员延发失业保险金告知书及申请表.doc永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