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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5-25
联系人:刘丽媛0431-88690629(兼传真)李诗宇0431-88690938邮箱:261479239@QQ.com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25日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领作用,提高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示范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条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对非必需现场提交材料的申报、信息变更等业务,允许创业载体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办理,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在本省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45个(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开展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创业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属于在孵企业,创业载体申请示范基地,应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运营机构及在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等相关材料,第三章示范基地管理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示范基地应将基础信息台账保存3年以上,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开展创业培训、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第十五条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填报“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向所在市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认定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示范基地不参加复评,(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二)拒不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三)拒不提交年度运营报告的;(四)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六)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或变更业务,后被查实承诺情况虚假的;(七)其他应取消示范基地资格的,附件:1.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表2.创业实体入驻XX创业载体申请表3.XX创业载体在孵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4.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息变更表5.取消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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