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检验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第六章储存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九条区本级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执行由区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区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