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附件1),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二)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和一般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对《不予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五、轻微失信行为的包容审慎管理依据《不予处罚清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六、附则(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附件:附件1: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doc附件2:承诺书.doc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日(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HBGS-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