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可认定8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班、研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时管理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后,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向所在单位申请学时登记,用人单位通过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进行核验,通过“学时管理系统”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时登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进行核验,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应提供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可在“学时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书,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管理监督,由专业技术人员按需申请认定公需科目学时或专业科目学时,2.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公需科目学时不可认定为专业科目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