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城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依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桐庐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本县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管理工作,县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如下:(一)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纳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联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节水办进行专项检查,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相关的竣工资料报县节水办备案,(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将节水设施“三同时”检查意见书列入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县节水办在对用水计划(定额)考核时可按使用节水设施所节约的水量,第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