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及条件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工作,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5年6月24日相关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