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第二条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和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单位信息库,第十六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第十八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四)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二十条市、旗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开展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第二十二条市、旗县区相关部门应当对各自领域的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相关文档:《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点击下载附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