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光泽县林业局光泽县财政局2025年5月12日附件: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以上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支出,第三条补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的经济补偿补助、森林生态巡查管护费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支出,第八条补偿补助资金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不同权属分配及使用,60%用于林权所有者、承包者或经营者经济补偿,40%用于森林生态巡查管护费用和村集体组织监管费用,第五章资金审核和发放第十条林权属国有单位的补偿补助金由县林业局审核后拨付至各林权单位,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