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政府2025年4月26日景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景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评选一次,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设立“景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第十一条已经获得往届县(省、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县(省、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第二十条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含专家组)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